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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8套设备被鉴定为不合格,法院这样判!

来源:百家号  作者:华碧鉴定   2022-05-23 阅读:61

缘由

某食品公司与某光电公司签订一份《自动装盒机合同》,合同约定食品公司向光电公司购买自动装盒机8套,并联机器人8套,总价款321.4万元,合同并对产品质量技术要求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光电公司向食品公司交付了8套设备,食品公司向光电公司支付货款171.9万元,尚欠149.4万元。后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光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一份解约函,函中载明,由于光电公司交付的设备至今无法通过验收,造成生产经营损失,故此解除合同。

而光电公司则对设备不合格的说法并不认可,并敦促食品公司尽快支付余款。由于食品公司主张退款退货而光电公司并未同意,双方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


鉴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食品公司为了证明其购买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于是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华碧公司对涉案自动装盒设备进行了鉴定,华碧在受理该案之后,专家组迅速赶往争议设备所在现场,并对涉案设备进行了仔细的勘察。

经过勘察后,专家组发现由于涉案8套设备中只有2套设备具备开机条件,经双方确认后,专家组选择了3号自动装盒机生产线开机试验。

试验过程中,专家组发现自动装盒系统出现多种情况,如在吸取过程中由于相邻食品相互摩擦引起翻转,需要人为重新整理;试验过程中需要人员清理输送带上掉落的食品和整理输送带中的食品等。

最后专家组根据试验结果及申请人提供的《技术参数》要求,出具了鉴定意见:3号自动装盒机生产线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生产效率和合格率。


判决

法院最终采信了华碧的鉴定意见。认为光电公司交付给食品公司的8套装盒机生产线,经鉴定,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食品公司基于光电公司的违约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成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判决:解除食品公司与光电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光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食品公司货款171.9万元,违约金23.7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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